(2017)鲁061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王某1,王某2,朱某1,朱某2,朱某3,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92号原告:张某1,女,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张某2,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王某1,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王某2,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昆嵛区。原告:朱某1,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朱某2,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朱某3,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荣,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杰,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女,汉族,农民,住烟台昆嵛区。原告张某1、张某2、王某1、王某2、朱某1、朱某2、朱某3与被告张某3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1、张某2、王某1、王某2、朱某1、朱某2、朱某3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王某1、王某2、朱某1、朱某2、朱某3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王某1、王某2、朱某1、朱某2、朱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王某1、王某2、朱某1、朱某2、朱某3负担。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贵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