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碎娒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碎娒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碎娒,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赌博,分别于2007年12月24日、2008年9月3日、2008年10月7日、2010年9月1日被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2016年10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严重疾病被监外执行。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碎娒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碎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下旬至10月8日左右,被告人宋碎娒在其住处瑞安市汀田街道联光村××街×巷××号摆设赌窝,招揽他人以扑克牌54张摸2张或者4张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按3%—5%的比例抽取头薪,共摆设18天左右,抽取头薪1900元。2017年3月17日左右至4月7日,被告人宋碎娒又在瑞安市汀田街道××路××号东首铁棚内摆设赌窝,以相同的方式招揽他人进行赌博,共摆设17天左右,抽取头薪5440元。2017年4月7日,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7400元、赌具扑克牌1副(均已收缴)。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宋碎娒到汀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碎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2、林某3、戴某、谢某、车某、林某4、饶某、林某5、陈某、程某、王某、廖某、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碎娒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碎娒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碎娒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碎娒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3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