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钢、侯红英与王乾富、胡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钢,侯红英,王乾富,胡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雷钢,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侯红英,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乾富,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胡学平,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雷钢、侯红英与王乾富、胡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0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