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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钢、侯红英与王乾富、胡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钢,侯红英,王乾富,胡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雷钢,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侯红英,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乾富,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胡学平,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雷钢、侯红英与王乾富、胡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0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