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华波、林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华波,林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叶华波,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林瑞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叶华波与被执行人林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叶华波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231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瑞军名下有比亚迪牌轿车一辆,该车已诉讼保全,但尚未能实际扣押,故不能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林伟审判员 季建英审判员 詹先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