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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书凤、蒋学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书凤,蒋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1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柏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焕晨(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维宁(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张书凤,女,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承德县六沟镇东山咀村,身份证号1308211986********。被执行人蒋学强,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承德县六沟镇东山咀村,身份证号1308211979********。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1030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6)1030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6)1030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赋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辛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