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村民委员会与武兰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村民委员会,武兰兰,太原市芮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42号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法定代表人:王李栓,主任。被告:武兰兰,个体。第三人:太原市芮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东梁。法定代表人:李宝峰,经理。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武兰兰、第三人太原市芮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