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4层4230室-5。法定代表人:吴慧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万洲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赵世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285号。上诉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0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故本案应由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招标文件中约定,因招投标活动所发生的纠纷,如不能协商,则由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招标文件中另载明招标方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闵行区XX路XX号XX号楼。该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之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