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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继东与被告史正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东,史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244号原告曹继东,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凤城市爱阳镇。被告史正东,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东与被告史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继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均审 判 员  王艺潼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