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继东与被告史正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东,史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244号原告曹继东,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凤城市爱阳镇。被告史正东,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东与被告史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继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均审 判 员 王艺潼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