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彦祥与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祥,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731号原告:张彦祥,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泊头市。被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法定代表人:庞冰,职位。张彦祥、张彦祥与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彦祥、张彦祥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彦祥、张彦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彦祥、张彦祥负担。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