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顺肖与滑县老庙忠盛百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肖,滑县老庙忠盛百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493号原告:杨顺肖,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住所地:滑县。负责人张茂忠,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杨顺肖与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顺肖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顺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顺肖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