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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金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766号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00087146U。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董事长。被告:重庆金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10号12幢3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780959。法定代表人:祁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