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牟县新兴华冻品商行申请执行赵常来、洛阳市西工区新雅都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新兴华冻品商行,赵常来,洛阳市西工区新雅都商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73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新兴华冻品商行,住所地:中牟县万邦物流园冻品区D2区*号。经营者黄阿妹,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赵常来,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新雅都商务酒店,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陇海立交桥北路西亚秀丽都*号商铺。申请执行人中牟县新兴华冻品商行申请执行赵常来、洛阳市西工区新雅都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赵常来、洛阳市西工区新雅都商务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县新兴华冻品商行货款22.8万元。被执行人赵常来、洛阳市西工区新雅都商务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牟县新兴华冻品商行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73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