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尚金合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金合,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333-1号申请执行人:尚金合,男,生于1969年10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尚金合与被执行人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了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电脑(无铭牌)五台。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镇平恒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五台电脑(无铭牌)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