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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李志平、喻明珠等与龙正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喻明珠,龙正才,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230号原告:李志平,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喻明珠(系原告李志平之妻),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龙正才,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明,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明,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平、喻明珠诉被告龙正才��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志平、喻明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平、喻明珠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平、喻明珠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10.00元,由原告李志平、喻明珠承担。审判员  李维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昌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