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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礼银、詹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礼银,詹羚,何某某,吴文辉,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唐礼银,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詹羚,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吴文辉,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羚、何某某、吴文辉、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詹羚、何某某、吴文辉、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扣留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