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763郑桂金与余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金,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郑桂金,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余辉,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郑桂金与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宜张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余辉应分期归还郑桂金货款179000元,若有任何一期逾期,郑桂金可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余辉承担利息损失3万元,案件诉讼费用1730元由余辉负担。因被执行人余辉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桂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反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本院遂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余辉名下无任何财产。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余辉户籍地村委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又对被执行人余辉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余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20073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