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刑更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顾家就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家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572号罪犯顾家就,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北流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陆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家就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中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2013)玉中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家就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2013年8月21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15年7月20日经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10日止。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顾家就自2015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106.9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顾家就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顾家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家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