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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樊刚与被告龙文心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文心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5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樊刚,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龙文心,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刚与被告龙文心退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川0521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龙文心所有的位于泸县×镇×街的房屋和位于泸县×镇×路的房屋中价值5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因被申请人龙文心已经履行(2016)川0521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龙文心已经履行义务,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申请人樊刚要求解除上述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0521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龙文心所有的位于泸县×镇×街的房屋和位于泸县×镇×路的房屋中价值5万元的部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