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然与被告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第五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然,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第五居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467号原告:魏然,住平泉县。被告: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第五居民组。负责人:李海平,住平泉县。原告魏然与被告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第五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魏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第五居民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巍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0元,减半收取为167.00元,由原告魏然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