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1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思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235号之一被执行人:孙思峰,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思峰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