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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思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235号之一被执行人:孙思峰,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思峰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