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袁之旺与宋以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313号申请保全人:袁之旺,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保全人:宋以飞,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保全人袁之旺诉被保全人宋以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保全人宋以飞所有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保全人宋以飞所有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