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卢盛科与谭国龙、罗江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盛科,谭国龙,罗江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民初543号原告:卢盛科,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谭国龙,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罗江琴,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卢盛科与被告谭国龙、罗江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盛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国龙、罗江琴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盛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谭国龙、罗江琴共同向原告卢盛科支付劳务报酬23600.00元及追款损失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上为被告提供劳务,经过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人工工资23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支付原告人工工资,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谭国龙、罗江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卢盛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过庭审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二被告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上为被告提供劳务,工作内容为贴瓷砖,原告完成工作任务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谭国龙就其尚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卢盛科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陆佰元正(23600),还款期限2016年元月30日止,到期不还由谭国龙承担一切,欠条人:谭国龙,2015.10.18”。被告谭国龙在欠条上载明的欠条人处签字并在欠条人、欠款金额处捺指印。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的追款损失系为催收劳务报酬而产生的交通费。另查明,原告诉请的人工工资实为劳务报酬,欠条出具后,被告谭国龙未向原告卢盛科支付过劳务报酬。原告卢盛科催收劳务报酬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谭国龙雇请原告卢盛科提供劳务,并就所欠劳务报酬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卢盛科完成工作后,被告谭国龙理应向原告卢盛科支付劳务报酬,故对原告卢盛科主张由被告谭国龙支付23600.00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800.00元追款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当庭陈述诉请的追款损失系为催收劳务报酬产生的交通费,但在双方结算劳务报酬并由被告出具欠条时,双方并未就交通费进行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追款损失不予支持。同时,本案的债务发生于被告谭国龙与被告罗江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依法认定案涉债务为被告谭国龙与被告罗江琴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谭国龙、罗江琴共同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23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国龙、罗江琴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谭国龙、罗江琴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向原告卢盛科支付劳务报酬23600.00元;二、驳回原告卢盛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谭国龙、罗江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710.00元,由被告谭国龙、罗江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项斯红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丹丹书 记 员 谢雪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