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甄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甄某某,女,生于1960年12月6日,汉族,山东省兖州市人,高中文化,金川公司检测中心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徐某某,女,生于1964年4月10日,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初中文化,八冶二公司退休职工。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甄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徐某某的银行存款92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65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8542元),并将被执行人徐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