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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留宾、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留宾,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留宾,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东路。法定代表人赵小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军,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上诉人马留宾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