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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友保、张正满等与彭泽县棉船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保,张正满,张黎明,艾学贵,陶小亮,彭泽县棉船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30行初1号原告陈友保,男,1947年1月3日生,住望江县。原告张正满,男,1972年10月20日生,住彭泽县。原告张黎明,男,1975年11月12日生,住望江县。原告艾学贵,男,1965年11月1日生,住彭泽县。原告艾学贵委托代理人艾学富,系艾学贵哥哥。原告陶小亮,男,1982年9月2日生,住望江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达全,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泽县棉船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方华,镇长。委托代理人陆漾,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保等诉被告彭泽县棉船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陈友保等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保、张正满、张黎明、艾学贵、陶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友保等负担。审 判 长  朱子贵审 判 员  刘 俊人民陪审员  魏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