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安堂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堂,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305号原告赵安堂,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成家川村,农民。被告XX,男,约34岁,汉族,住潞城市店上镇宋村,农民。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已将劳务费给予原告,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