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320号吴玲与陈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玲,陈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吴玲,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60917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陈汉福,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102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玲与被执行人陈汉福民间借贷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汉福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少波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