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晓忠、谭戊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晓忠,谭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21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后山巷健康路266号。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被执行人:杨晓忠,男,1970年11月生,四川荣县人。被执行人:谭戊英,女,1978年11月生,四川荣县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上列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XX荣审判员 何巧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馨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