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喻小宁与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小宁,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808号申请执行人:喻小宁,男性,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XX,男性,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小宁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本院以(2016)渝0116执39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XX名下的轿车,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XX尚欠申请执行人喻小宁380**元(尚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8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晓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