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与吕永红、周景芝、李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周景芝,吕永红,李贵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726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孤山子镇。负责人:于庆国,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客户经理,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本街。被告:周景芝,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吕永红,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李贵福,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与周景芝、吕永红、李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因借款已经偿还完毕,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缓交、已减半),由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