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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征驰工贸有限公司、梁之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征驰工贸有限公司,梁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征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被执行人梁之彬,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淄博征驰工贸有限公司诉梁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566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