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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毛明与胡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明,胡广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82号原告毛明被告胡广新原告毛明与被告胡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毛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明撤回对被告胡广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由原告毛明负担。审判员  宋亚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