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1116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被告:高某1,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抚养孩子高某2,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农历四月十九日原、被告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高某2,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了解较少,缺少必要的婚姻基础,婚后开始双方感情尚可,虽然被告平时贪玩参加推牌九,但其不良行为没有引起原告过分注意。自从2016年4-5月份,原告和母亲的金银首饰、手机登贵重物品被盗,经公安破案后发现是被告所为后,双方夫妻感情开始严重恶化。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一如既往参加赌博,整天不务正业,对原告和孩子不关心,对家庭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多次劝说无效。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希望与可能。高某1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2年农历四月十九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高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女儿高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当庭陈述离婚的理由是因为被告赌博太厉害了,搞的倾家荡产;原告金货也被其偷走,家里一切值钱的东西都被其抵押出去;被告连原告父母的金货都偷出去赌博,当时公安局抓到他后因为双方没有离婚,所以也没有往下继续办理;双方无法继续一起生活,现已分居5个多月,坚决要求离婚。原告要求离婚后女儿随其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本院受理本案后,多次电话通知被告原告已起诉离婚,被告拒不到庭领取诉状;本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被告拒收退回;本院于开庭前夕向被告手机发去短讯,敦促其于开庭之日前来表达对原告的留恋之情,尽力维护家庭完整,但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原因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拒不面对现实,拒不到庭表达对原告的留恋之情以及维护家庭完整的信心和诚意,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被告对女儿的抚养意见无法查清,对相关问题本案暂不做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余诉求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