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6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陈启华、叶冠峰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6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明,陈启华,叶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3执6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光明,男,香港居民,1950年5月26日出生,住香港。 被执行人陈启华,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叶冠峰,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明与被执行人陈启华、叶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欠款237396元、执行费3461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冠峰名下车牌为(粤Y×××××)本田牌摩托车一辆及车牌为(粤Y×××××)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本院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103执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国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家骏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笔录 案号:(2017)粤0103执690号 时间:2017年7月12日上午 地点:本院执行局 执行员:伍卫东、刘国樑、韩升忠 评议记录如下: 伍:介绍案情(略) 现合议此案,我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冠峰名下车牌为(粤Y×××××)本田牌摩托车一辆及车牌为(粤Y×××××)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本院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6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刘:同意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 韩:同意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 合议庭评议结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6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合议庭成员: 经办人意见:拟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领导审批。 签 名: 日期:2017年7月13日 审批意见: 签 名: 签发日期:2017年 月 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稿) (2017)粤0103执690号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5)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光明申请将被执行人陈启华、叶冠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启华、叶冠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偿还借款237396元,执行费3461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启华(身份证号码:440107196912150618)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被执行人叶冠峰(身份证号码:44062219740125633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粤0103执690号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5)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光明申请将被执行人陈启华、叶冠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启华、叶冠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偿还借款237396元,执行费3461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启华(身份证号码:440107196912150618)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被执行人叶冠峰(身份证号码:44062219740125633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