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财保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菜市街1号。负责人:李林原,行长。被申请人: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饶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伯年,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F-7地块。法定代表人:杨学犟,总经理。被申请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杨学犟,总经理。被申请人: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开发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杨玉山,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449786.9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提供了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449786.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