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6、王某7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2,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3,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4,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5,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被执行人:王某6,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被执行人:王某7,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本院在执行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与王某6、王某7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6、王某7送达执行通知书,且被执行人王某6、王某7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6、王某7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王某7名下在金山信用社有存款1000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强制划拨,其余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某6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显明审 判 员 张天祥代理审判员 张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