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绿园区新东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绿园区新东方超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50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园区新东方超市,住所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号。经营者:叶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园区新东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法律文书送达困难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