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9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9民初238号原告:薛某某。被告:郝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2、郝娟娟由被告抚养;3、判令返还原告的货运资格证;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生活在一起,后于2013年8月在中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与被告结婚时,被告已经离婚,并带有一女,取名郝娟娟,现就读于中阳一中。我与被告认识之初,看到被告是个老实憨厚的人,相处不到一个月就同被告在被告的家乡生活在一起。在补办结婚证前后,与被告相处一直很融洽,日子过得和和睦睦。我是一名大车司机,有家庭有孩子,为了能够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我愿意每天不辞辛劳的工作。作为一名大车司机,跑长途是已经是家庭便饭,可能是出于家庭及前一段婚姻的影响,被告在她家人的影响下,根本不让我外出打工,为此事,我与被告经常吵的不可开交,但是我每次挣回来的钱都如数给了被告,至于这钱花到哪里,被告也不会跟我说。直到去年春天,我们邻家家庭发生变故(我们两家之前相处的一直很和睦),出于基本的人情世故,我去看望邻居,遭到被告的阻拦,甚至怀疑我不怀好心。我一再解释,都没法消除被告的疑虑,更可恶的是在晚上十二点多被告将我轰出家门,无奈之下我只好回老家居住几天。一段时间后,在家人的一再劝说下,我回到高家沟,可是回去之后才发现,被告已经搬离原住地址。后经双方家长劝说,被告将我带回现住地址。可是回到家后,被告对我仍旧不理不睬,我外出跑车给她打电话告诉一下她,可她总是不接电话,回家跟她沟通,不是不理我,就是“话说半句都嫌多”,经常因为沟通发生争执。被告原本就是二婚,她根本不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但是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得我对我们的婚姻失去信心,我和被告的婚姻已经走到尽头,根本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无奈之下,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郝娟娟由被告抚养,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郝某某辩称,其一,他也是二婚,他说我不珍惜婚姻,纯粹是一派胡言,他是自己给自己找的理由,原告经过我家弟媳妇的父亲介绍的,当时,我是看到原告面相老实,不像那种滑头滑脑的人,才与原告结为夫妻,因为我在婚姻上受过承重的打击,所以我很珍惜这次婚姻。还有他说他是大车司机,可他挣得钱够大车司机的了吗?他不摸着自己的良心问问,一年下来没有挣下一两万,连他自己的烟钱,保险费,审车费,加油费等都支付不起,还有脸说我把钱花了?其余开支都是我承担,可我也不计较,自已一直以为只要原告肯和我好好的生活,这点开支我也认了,可原告不知好歹,自从我家邻居的男人死了以后,原告就与邻居频繁的来往,我和原告好话说了很多,让他少跑,因为我吸取了第一次婚姻的教训,他就是那样扔下我和女儿跟我离婚的,所以有了上次的教训后,在这次婚姻上百般珍惜。去年,他和我说他和邻居生下个孩子,让我抱养吧,想一想这么垃圾的话怎么能说出口?真是欺人太甚,我把这件事一直压在心底,没有说出来,感觉太丢人,但他根本不知悔改,继续偷偷摸摸。腊月二十八,据我女儿口述,他和我女儿去离石买衣服,只给自己买,并且在买衣服期间,频繁与邻居联系,让邻居看衣服好不好,还有邻居过分要求,要原告给她买丝袜和车把上的套套,并在半路让原告把东西给了邻居。我听后很愤怒,一忍再忍,家里有的媳妇你不问,为啥要问其他人?其二:在过年后正月初七,在我妹妹家走亲戚,我和我的姐妹们在客厅聊天,然后他回来抽着烟,我说了一下不让他抽,因为我有鼻窦炎,呛的不行,他甩头就走,我随后跟了出去,回到家后发现他不在家,打电话让他回家开门,他骗我说他在其他人家窜了,回不来,让我去我妈家,然后我觉得情况不对,就让我外甥去邻居家看他在不在,然后外甥说在了,并把钥匙拿回来,当时我很生气,也没有骂原告,然后我去了原告的妈妈家,和原告妈妈说了一两句,因为原告的继父在场,我也没有说什么,就回了家。回到家后,实在是无法忍受他的叛变,和他吵了一架,他就扭头就走,一走就是半个月,后来经过他妈和他姨说服教育,并写下保证书,从此不再联系。然后才回了家,可是他并没有按保证书上的去做,继续来往,我让他办新卡,旧卡我留着,之后就收到了邻居给他发的短信,内容显示了不正当关系,这我有证据。过了几天后,他问我要两万元钱给邻居,说要从此和她断绝关系,我不肯给他钱,他就借着跑长途车的名义继续和邻居来往,我不让,因为原告在金罗镇西合村经我妹夫介绍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可是他不肯好好的做,非要自己跑长途,然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还给自己找借口说我不做主,还污蔑我的家人说不让他打工,这又是他的一派胡言。其三:原告说回来后,我己搬离原住址,是的,这是因为原告正月初七背叛走后,一直没有和我联系,是因为我女儿在中阳一中念书快要开学了,无奈之下才在一中跟前租赁房子,好让女儿与我为伴,难道这也是原告要和我离婚的原因吗?在家人劝说下他回来之后,有一天,他骗我说回原居住地居住,其实没有住,因为我回家看见床被原封不动,第二天他回来,我看见他脖子上有口红印,他支支吾吾解释不清,这我也有人证。其四:现在原告提出要和我离婚不要我,我也不勉强,但我有要求,因为在中介人介绍的时候,我母亲就和他坦白说我有二级智障,还有一个女儿,他当时说不嫌弃,都能接受,可现在要和我离婚,我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费五十万元。原告未向本庭提交证据。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1、残疾人证一份,证明被告有听力障碍2级;2、保证书一份;3、原告与第三者的短信聊天记录;第二、三份证据证明原告出轨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并不认可,称该短信系其邻居汝蛋发的,但是自己已经不用那个卡,不知道。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因未显示原告回复,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2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正月初九,未举办婚礼仪式共同生活在一起。2013年8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非婚生女郝娟娟,系被告与前夫所生,2001年8月23日出生,现就读于中阳一中,随被告生活。原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17年2月份,双方因发生争吵,原告离家至今。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彼此也有了深入的了解,多年来感情一直很好,并且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充分说明彼此还是珍惜这段感情的,而且双方均系再次缔结婚姻,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如能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艳玲人民陪审员  苗 岚人民陪审员  雷瑞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