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正平诈骗罪、伪证罪不予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不 予 批 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724刑更6号罪犯李正平,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2017年6月9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陕072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7年6月26日罪犯李正平以其患有3级高血压病,已达很高危险组,并合并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符合司法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1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罪犯李正平已被本院以诈骗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正平虽患有3级高血压病,已达很高危险组,并合并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但其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3月20日被陕西西安市雁塔区分局网上追逃,其申请对其监外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批准���正平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