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俞水祥、倪美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俞水祥、倪美菊: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水祥、倪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门工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本息35168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1元。本院曾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3)门执字第0233号,2013年7月17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4年11月17日给付8万元、于2015年2月28日给付25000元、于2016年2月16日给付4万元、于2016年8月17日给付4万元,于2017年1月22日给付15万元,于2017年6月22日给付16744元,合计付款451744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另被执行人负担了本案申请执行费5256元。至此,本院(2012)门工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