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承德县鑫德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嘉和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鑫德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县嘉和祥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鑫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县嘉和祥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扩,经理。本院在执行承德县鑫德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嘉和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承德县嘉和祥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3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