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居民,1981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田某,女,汉族,居民,1989年8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金融机构、车辆、房管登记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