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晋、耿彪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晋,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无业,捕前住晋城市城区。2011年9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3月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耿彪,男,199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无业,捕前住晋城市城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3月17日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晋、耿彪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晋、耿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周喜宝(在逃)和被告人刘晋、耿彪三人在晋城市城区建某处暂住期间,因经济拮据便商量物色一名同性恋男子,由耿彪和其发生性关系,再对其敲诈谋取钱财。2014年2月20日左右,周喜宝以耿彪名义用QQ将其此前认识的被害人时某加为好友,通过聊天取得时某信任后,便约定外出开房。2月24日晚,耿彪和时某在德豪宾馆某房间见面,发生性关系后,耿彪发信息告知刘晋房间号,刘晋赶到后对时某进行殴打威胁,并由耿彪用手机拍下时某的裸照,将时某承认与耿彪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进行录像,以此向时某索要50000元钱,时某说钱不够,只有5000元在卡上,二人便将时某的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卡、一部手机(价值2198元)、现金104元拿走。之后强迫时某写下一张30000元的欠条。次日晚,刘晋、耿彪持时某的工商银行卡取出5000元由三人分配。之后三人仍不断威胁时某,索要剩下的25000元钱,2017年3月1日,刘晋在晋城市人民医院找被害人时某拿钱时被抓获。综上,被告人刘晋、耿彪敲诈勒索既遂7302元,未遂2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晋、耿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强行勒索钱财,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刘晋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晋、耿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晋、耿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凭证、被告人刘晋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被告人刘晋、耿彪的户籍信息及照片、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时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晋、耿彪与在逃犯罪嫌疑人周子明(系周喜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泄露他人隐私的手段,强行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被告人刘晋、耿彪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晋、耿彪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均起主要作用,不区分主从犯,按各被告人的作用及情节处以刑罚。被告人刘晋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于二被告人勒索金额未取得的部分,按未遂处理,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晋、耿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晋的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耿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耿彪的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晋、耿彪共同退赔被害人时某经济损失73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贺进武人民陪审员 马 凯人民陪审员 狄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孟静华书 记 员 柳雅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