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顺平、蔡美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陈顺平,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美惠,女,1981年6月29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顺平与被执行人蔡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入本院案款人民币10000元,其余案款本息及代缴受理费双方自行和解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掌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