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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予以轮候冻结,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高某暂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