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予以轮候冻结,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高某暂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