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学杰与辽源市东泰牧业有限公司、李劲松、周恩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杰,辽源市东泰牧业有限公司,李劲松,周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杰。被执行人:辽源市东泰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劲松。被执行人:周恩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杰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东泰牧业有限公司、李劲松、周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40,845.00元,未执行340,845.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340,8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