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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丰菊香与怀仁县红宇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菊香,怀仁县红宇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丰菊香,女,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丰里2号。被执行人怀仁县红宇中学,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县下寨村东劳教所旁边。法定代表人海丽琴,任校长。本院在执行丰菊香与怀仁县红宇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贯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