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374号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勇,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胤贤,男,系公司员工。被告:赵峰,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四川量天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鹏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