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字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字1622��原告赵某,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张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勇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