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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字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字1622��原告赵某,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张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勇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