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责人:杨世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王瑞芬审判员 庞赛利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簪 更多数据: